和靜鈞
  (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
  據中國之聲報道,隨著進入“三伏天”,各地高溫天氣不斷,全國許多城市針對高溫天氣也曾發佈過緊急“通知”或“規定”,但是執行起來並不盡如人意。報道稱,多數企業至今落實不到位,八成勞動者難足額拿到高溫津貼。
  八成勞動者未能充分享受到高溫津貼,凸顯了“制度之痛”。從法源上看,這一制度屬“強制制度”還是“契約制度”,尚不明確。國家安檢局會同衛生部、勞動保障部以及全國總工會頒佈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2012年)中,其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的以及不能採取措施將工作場所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不得用防暑降溫飲料充抵高溫津貼。如認為這是“強制制度”,也不能完全成立,因為《管理辦法》並未明確違反此規定後的刑事法律後果。如認為這是“契約制度”,頒佈主體中僅有代表勞動者利益的全國總工會,並無勞動雇佣另一方的企業主的利益代表機構。
  更讓高溫津貼制度效力“打折”的是,《管理辦法》並未統一划定一個“基準線”,發放標準交給各省自行決定。這意味著標準定得越高的地方,越有可能在招商引資中處於競爭劣勢,結果可想而知,高溫津貼會出現“競低效應”,有的省市“高溫津貼”每月僅有百元左右,幾乎沒有多少實用價值,完全與高溫作業這樣的健康風險不相匹配。處於弱勢的個人勞動者不大可能為每月百元左右並僅能在每年不到三個月的時間內享受的高溫津貼,而與用人單位展開維權之戰。有關勞動監督部門也不大可能為個人勞動者百元左右的利益而主動繞過“不告不理”的響應式執法。
  這說明,在現有的制度安排下,即便當地政府一再下發文件督促執法,其效果也不會太明顯,即便一時有顯著的效果,也難以保證未來長期的良好效果。倒不如轉換思維,尋求一種市場的力量,把高溫補貼政策通過市場化來實現。目前最有可能的辦法就是建立高溫補貼保險,參照《管理辦法》,勞動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高溫補貼保險費。
  這一面向勞動者的高溫補貼保險費,並不等於目前市面上可以看到的“商業高溫保險”。商業高溫保險起點是37℃,屬“橙色”級別,不同於《管理辦法》規定的35℃,為“黃色”級別。面向企業勞動者的高溫補貼保險,應與《管理辦法》相銜接,保險起點應起於露天作業35℃、室內作業33℃,併在勞動法的超高溫氣候下必須停止作業的規定下設臨界保險溫度。這樣一來,勞動者可依保險自己向保險公司申領高溫補貼,也可依保險條約,要求在超高溫條件下獲得休息的權利,繞開令勞動者“有理難申”的企業主,效果會更好。  (原標題:高溫補貼應向高溫保險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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